根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的規定: 1. 期貨商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依照該準則以及相關法令辦理。對於未在該準則中明確規定的情況,則應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進行處理。 2. 所謂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的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本會)所認可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3. 期貨商在進行財務報告的會計事務處理時,應遵守商業會計法以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 根據最新的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在編製財務報告時,需遵循該準則的要求。對於一些特定的會計處理事項,該準則並未規定明確的要求,此時,期貨商應參考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進行處理。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可包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認可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而在進行財務報告的會計事務處理時,期貨商則需遵守商業會計法以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期貨商在編製財務報告時遇到某項特定的會計處理事項並未在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明確規定,該期貨商可以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認可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國際會計準則,以確定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但在一般情況下,期貨商在進行財務報告的會計事務處理時,應該根據商業會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要求進行,並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規定進行編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