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9條的規定,期貨商在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並要求該明細表包括資產、負債項目和損益項目。具體而言,資產、負債項目明細表包括多個具體的子項目,例如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等等。同樣地,損益項目明細表也包括多個子項目,例如衍生工具利益(損失)明細表、期貨佣金支出明細表、員工福利、折舊、攤銷及其他營業費用明細表等等。 參考資料: 1.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020年修正版) 2.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for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s (FRS 5) Revised 2020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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