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2.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3.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者、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
  4. 當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表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表之項目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相關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