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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信託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向不特定人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並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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