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期貨信託基金是指期貨信託契約所託管的財產,包括從募集發行受益憑證所得到的申購價款、所產生的利息以及用這些款項購入的各種資產。當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期貨交易且契約價值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的一定比率時,應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12&FL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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