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規定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應妥善保存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之各項憑證,並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保存方式及期限。另外,如果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並非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則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應根據法令以及同業公會訂定的電子交易作業規範辦理。 根據這些資訊,我們可以得知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在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時,需要保存相關的憑證,並按照商業會計法以及相關規定的方式進行保存。同時,如果客戶以非書面方式申購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需要遵守法令以及同業公會訂定的電子交易作業規範。依據這些規定,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有責任確保文件保存完整且符合法律規定,以保障客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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