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依法令及期貨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二、期貨信託基金未能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者,應揭露其計算淨值方式及合理性。 三、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 四、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應記載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0條,期貨信託基金的資訊揭露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根據法令和期貨信託契約的規定,應揭露的資訊內容。 例如,在法令中可能規定需要揭露基金的財務報表、管理人的資格要求等。 二、如果期貨信託基金無法在每個營業日的前一個營業日公告淨資產價值,應揭露計算淨值的方法和合理性。 舉例來說,如果基金使用特定的評價模型來計算淨資產價值,應詳細說明此評價模型的原理和公正性。 三、資訊揭露的方式、公告和取得方法。 這可能包括基金公司的網站公告、傳真、郵件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投資人可以透過這些途徑獲取重要的資訊。 四、如果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應記載投資人可以獲取最新基金資訊以及其他重要資訊的途徑。 舉例來說,這可能包括投資人可以透過基金公司的網站查詢基金的投資組成調整和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資訊。 以上是根據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0條的解釋,這些要求旨在確保期貨信託基金的資訊揭露充分且準確,以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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