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8條: 1. 公開說明書的目錄前一頁應以顯著方式刊印風險預告書的內容,並包含提示文字「本風險預告書並未完整揭露投資本期貨信託基金之風險,詳細風險因素請詳第__頁」。 2. 公開說明書的封底應由期貨信託事業及其董事長簽名或蓋章。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具體的範例來闡明第8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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