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投資人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應提供委託紀錄,並由其指定為代理人之保管機構或期貨商辦理結算交割手續。
根據我所了解到的資料,遵照《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44條,機構投資人在委託期貨商進行期貨交易時,必須提供委託紀錄,並由其指定的保管機構或期貨商進行結算交割手續。這意味著投資人需要提供相關的紀錄以便進行結算交割。該條款確保了交易的透明性和行業的規範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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