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之機構為票據交換所;其設立應經中央銀行(以下稱本行)許可,並成立財團法人。
根據所提到的資料,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辦理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的機構為票據交換所。該機構的設立必須經過中央銀行的許可,並且必須成立為財團法人。這意味著只有經過中央銀行許可並成立為財團法人的機構才有資格進行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根據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二條,除了被上訴人之外,沒有其他機構可以設立票據交換所,所以現有的票據交換所如果不是被上訴人所設立,即屬於非法的機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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