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在進行會計處理和財務報告編製時,應遵守相關法令、本法和本準則的規定。如果相關規定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則應遵循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辦理。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可以根據實際業務需要,採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和解釋公告。 參考資料: 1.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央銀行網站,https://www.cbc.gov.tw/public/Data/89201824871.pdf 2. 《台灣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中華民國企業會計準則委員會網站,https://www.fasb.org/jsp/FASB/Page/SectionPage&cid=1175806164029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認可之財務報導準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s://www.banking.gov.tw/ch/home.jsp?id=25&parentpath=0,4,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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