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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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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銀行業,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金庫)、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2. 2.本辦法所稱指定銀行,係指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並發給指定證書之銀行或農業金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這條條文具有以下含義和解釋: 1. 銀行業的定義: 根據本條第1項的規定,銀行業指的是中華民國境內的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金庫)、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2. 指定銀行的定義: 根據本條第2項的規定,指定銀行指的是經過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並發給指定證書,可以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或農業金庫。 這些解釋和含義是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的法律規定。使用最新版本的參考資料提供以下範例: 根據中央銀行的官方網站,他們在指定的商業銀行中列出了可以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名單。這些銀行符合中央銀行的要求,並且經過了相應的審查和許可程序。這些指定的銀行可以在特定的外匯業務方面提供相應的服務和交易。 農業金庫作為國內的特定銀行,在特定的外匯業務方面也可以提供相應的服務和交易。農業金庫也需要遵守中央銀行的要求和監管。 這些參考資料提供了對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的解釋和範例,以進一步理解該法條的內容和適用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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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銀行業,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金庫)、信用合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