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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評會或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訴人、學校相關人員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 二、衡酌申訴人與學校相關人員之權力差距;申訴人與學校相關人員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三、就學生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四、依第一款規定通知申訴人及學校相關人員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五、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通知屆期仍拒絕配合調查者,申評會得不待申訴人陳述,逕行作成評議決定。
  2. 申評會依職權調查證據者,應於評議決定書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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