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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4

  1. 1.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以下簡稱原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原措施學校提起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評會,並通知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
  2. 2.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因學校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3. 3.前二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為學生權益代為提起申訴。
  4. 4.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時,應以該組織之名義為之。
  5. 5.學生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原措施,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共同提起申訴;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申訴時,向學校提出文書證明。
  6. 6.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時,得選任代理人輔佐人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懲處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不作為名詞
  • 法令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書證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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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4 條規定:「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以下簡稱原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