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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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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員之職掌如下: 一、地方新聞、資料之採訪、撰稿、錄音、編輯、播報等事項。 二、各級政府(教育)機關、學校、社會機構、學術團體、社團等之新聞連絡人。 三、新聞及社教節目之製播。 四、反映民情、分臺節目政策之建議及聽眾服務等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第6條明確了採訪員的職掌,包括地方新聞、資料的採訪、撰稿、錄音、編輯、播報等事項;與各級政府(教育)機關、學校、社會機構、學術團體、社團等之新聞連絡人的聯繫;新聞及社教節目的製播;反映民情、提出分臺節目政策的建議以及聽眾服務等事項;還包括其他交辦的事項。 根據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第6條的規定,採訪員的職掌涵蓋了多個方面,包括對地方新聞、資料進行採訪、撰稿、錄音、編輯和播報等工作。另外,他們還負責與各級政府(教育)機關、學校、社會機構、學術團體、社團等的新聞連絡人進行聯繫。採訪員還需要參與新聞和社教節目的製播工作,並反映民情、提出分臺節目政策建議以及提供聽眾服務。最後,採訪員還需要處理其他交辦的工作。這些職掌的目的是確保採訪員能夠有效地履行其工作職責,為廣播電臺提供全面的新聞和節目內容。 參考資料: 1.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第6條。 2.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官方網站中有關採訪員職掌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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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第 6 條規定:「採訪員之職掌如下: 一、地方新聞、資料之採訪、撰稿、錄音、編輯、播報等事項。 二、各級政府(教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