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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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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補助及墊付之對象如下: 一、補助對象: (一)協助安置學校: 1.協助安置停止全部招生之專案輔導學校學生之學校(以下簡稱協助安置學校),且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 2.本條例施行前已協助安置停止全部招生或停辦之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之學校。 (二)協助安置學校所屬直轄市主管機關。 (三)因轉學至協助安置學校,致增加通勤交通費或住宿費用支出之學生。 二、墊付對象: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之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 (二)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之學校法人所屬直轄市主管機關。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停辦所設學校且經主管機關核定解散或命解散之學校法人。
  2. 2.申請補助之學生應透過其轉入之學校代為申請;轉入學校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學校應透過直轄市主管機關代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3. 3.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墊付時,應審查其可用資金無法維持三個月經常性現金支出,始得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第2條,該條例分為補助對象和墊付對象兩項。 補助對象包括: 1. 協助安置學校,指在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的情況下,協助停止全部招生之專案輔導學校的學生,以及在本條例施行前已協助安置停止全部招生或停辦之私立大專校院學生的學校。 2. 協助安置學校所屬直轄市主管機關。 3. 因轉學至協助安置學校,致增加通勤交通費或住宿費用支出之學生。 墊付對象則包括: 1.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之學校財團法人。 2.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之學校財團法人所屬直轄市主管機關。 3. 本條例施行前已停辦所設學校且經主管機關核定解散或命解散之學校財團法人。 根據相關資料提供的資訊,可以解釋並應用這些法條。其中,舉例來說,補助對象的第一項提到協助安置學校的學生,應是指該學校已經停止全部招生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專案輔導的學生。另一個例子是在墊付對象的第一項中,學校財團法人需要根據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後才可以提出墊付補助的申請。 透過這些分析,法律系教授可以對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第2條進行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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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第 2 條規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補助及墊付之對象如下: 一、補助對象: (一)協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