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補助及墊付之對象如下: 一、補助對象: (一)協助安置學校: 1.協助安置停止全部招生之專案輔導學校學生之學校(以下簡稱協助安置學校),且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 2.本條例施行前已協助安置停止全部招生或停辦之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之學校。 (二)協助安置學校所屬直轄市主管機關。 (三)因轉學至協助安置學校,致增加通勤交通費或住宿費用支出之學生。 二、墊付對象: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之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 (二)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之學校法人所屬直轄市主管機關。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停辦所設學校且經主管機關核定解散或命解散之學校法人。
- 申請補助之學生應透過其轉入之學校代為申請;轉入學校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學校應透過直轄市主管機關代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 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墊付時,應審查其可用資金無法維持三個月經常性現金支出,始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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