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第2條,該條例分為補助對象和墊付對象兩項。 補助對象包括: 1. 協助安置學校,指在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的情況下,協助停止全部招生之專案輔導學校的學生,以及在本條例施行前已協助安置停止全部招生或停辦之私立大專校院學生的學校。 2. 協助安置學校所屬直轄市主管機關。 3. 因轉學至協助安置學校,致增加通勤交通費或住宿費用支出之學生。 墊付對象則包括: 1.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之學校財團法人。 2.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之學校財團法人所屬直轄市主管機關。 3. 本條例施行前已停辦所設學校且經主管機關核定解散或命解散之學校財團法人。 根據相關資料提供的資訊,可以解釋並應用這些法條。其中,舉例來說,補助對象的第一項提到協助安置學校的學生,應是指該學校已經停止全部招生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專案輔導的學生。另一個例子是在墊付對象的第一項中,學校財團法人需要根據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後才可以提出墊付補助的申請。 透過這些分析,法律系教授可以對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第2條進行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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