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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3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變更:指學校之改名、改制、合併。 二、改名:指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而變更學校名稱。 三、改制:指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國民小學改制為國民中小學或國民中學。 (二)國民中小學改制為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 (三)國民中學改制為國民中小學或國民小學。 (四)國民中學改制為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 (五)國民中小學改制為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四、合併: (一)指學校併入其他學校,成為該學校之分校、分班或學部,不再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仍繼續在原校址進行教學活動。 (二)合併後原各校均消滅,成立為另一所新設學校,並另定新校名。 五、停辦:指學校停止辦理國民教育,不再進行教學活動,原學校組織編制裁撤(併);分校、分班、學部停止教學活動者,亦同。 六、分校:指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在同一學區內之其他地點,設置隸屬於本校,由若干班級所組成,得置主任一人,並得設行政分支單位之教學單位。 七、分班:指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在同一學區內之其他地點,設置隸屬於本校,並得配置教師若干人之教學單位。 八、學部: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部)、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國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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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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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第 3 條規定:「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變更:指學校之改名、改制、合併。 二、改名:指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而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