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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別事件,應視同檢舉,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2. 學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制霸凌因應小組移請性平會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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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II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III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1次為限。 IV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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