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3條規定如下: 1. 大學受託辦理蒙藏語甄試,應組成蒙藏語甄試委員會。 2. 蒙藏語甄試及格基準、甄試範圍、參加甄試資格等規定,經蒙藏語甄試委員會擬訂後由大學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根據台灣法規資料庫,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3條規定,這段法條主要設定了大學辦理蒙藏語甄試的相關規定。根據這個法條,大學在辦理蒙藏語甄試時必須組成蒙藏語甄試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制定蒙藏語甄試的及格基準、甄試範圍以及參加甄試的資格等規定。這些規定需要由大學來確定,並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備。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某大學欲辦理一場蒙藏語甄試,該大學便需要組成一個蒙藏語甄試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制定甄試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可能包括及格分數的標準、甄試所涵蓋的範圍以及參加甄試的資格要求等。該大學需確定並決定這些規定後,還需要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備,以供備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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