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受委託辦理檢定授證單位 (以下簡稱受委託單位) 之決定,應由本會籌設評選委員會評選之。評選委員會由委員十一人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由本會函請全國性登山團體推薦;其餘委員,由本會遴選專家學者擔任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申請承辦委託業務之全國性登山團體,不得參與前項之推薦。 評選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選定之。 委託期間以五年為限,期滿重新辦理評選。
根據《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第9 條規定了受委託單位評選委員會的組成和評選程序。根據該條規定: 1. 評選委員會由十一人組成,其中超過三分之一的委員由本會函請全國性登山團體推薦,其餘委員由本會遴選專家學者擔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2. 全國性登山團體申請承辦委託業務時,不得參與評選委員的推薦過程。 3. 評選結果需要由至少三分之二的出席委員的二分之一決議選定。 4. 委託期限為五年,期滿後需要重新辦理評選。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評選委員的多元性和專業性,同時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據判決書中的資料,我們無法直接找到與該條規定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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