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10條規定了申請單位在受災期間可以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暫緩貸款本息及展延還款期限的申請,並且不受其他限制的限制。申請者應該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的受災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作為申請的憑證。如果申請單位停業、歇業或累積六個月的拖欠貸款本息,則不符合第一項的規定。承貸金融機構應報告本部備查,申請單位在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可獲得本部的利息補貼。如果申請單位符合第三項的規定,則不再獲得利息補貼,並且應返還已撥付的款項。在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限屆滿後,申請單位應與承貸金融機構就應付貸款本息的方式達成共識。 參考資料: - 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 災害防救法(法務部) - 傳染病防治法(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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