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19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接受各級主管機關的經費補助從事研發並獲得相關權利的申請單位,除非法令或契約有另外的規定,其研發成果的所有權歸屬於該申請單位。 例如,一個運動企業申請並獲得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的經費補助來進行某項研發工作。根據第19條的規定,這個研發成果的所有權屬於該運動企業。 2. 根據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的考量,各級主管機關可以與該申請單位協議,無償地獲得該研發成果的不可轉讓及非專屬實施權利。 舉例來說,假設該運動企業從事某項研發工作並獲得經費補助後,其研發成果可能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有重要貢獻。根據第19條的規定,相關主管機關可以和這個運動企業協議,無償地取得該研發成果的特定權利,這些權利既不可轉讓也不具有專屬性。 以上回答是根據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19條的內容,沒有具體的參考資料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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