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4 條
志願參加儲訓團學生,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至二十八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但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不得超過二十六歲。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修讀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四年之各學系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修業期限為五年之各學系二年級及三年級學生;修業期限為六年之各學系三年級及四年級學生;或修讀碩士學位之各學系一年級學生(均不含公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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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4條,志願參加儲訓團學生需符合以下條件: 1. 年齡條件: - 志願參加儲訓團的學生必須年滿18歲至28歲,並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 - 修讀學士學位的學生年齡不得超過26歲。 2. 學歷條件: - 志願參加儲訓團的學生必須就讀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 - 就讀學士學位的學生必須符合修業期限為四年、五年或六年的各學系一至四年級學生。 - 修讀碩士學位的學生必須為各學系一年級學生(不包括公費學生)。 根據以上的條文,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範例: 例如,一位年滿20歲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大學三年級學生,修讀學士學位的修業期限為四年,符合年齡條件和學歷條件,因此可以志願參加儲訓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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