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投資購買國內外同一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券及股票,其額度合計不得逾同一被投資公司發行在外之公司債券及股票總數之百分之十,其金額並不得逾前一季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淨值總額之百分之二;投資於任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逾該受益憑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其金額並不得逾前一季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淨值總額之百分之四。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8條,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可以投資購買國內外同一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和股票。投資額度的合計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公司在外發行的公司債券和股票總數的百分之十。此外,投資金額也不得超過前一季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淨值總額的百分之二。如果投資於任一受益憑證,其受益權單位的總數也不能超過該受益憑證已發行的受益權單位總數的百分之十。投資金額也不能超過前一季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淨值總額的百分之四。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限制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的投資風險,確保資金能夠穩健運用。該條款中沒有提到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參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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