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投資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限額、交易對象及風險管理措施,由儲金管理會擬訂,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本部核定。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9條的條文,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在投資避險型金融商品方面有特定的限制和管理措施。具體來說,根據該條第一款的規定,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有投資避險目的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時,必須遵守儲金管理會擬訂的投資限額、交易對象和風險管理措施。這些規定需要經過監理會的審議通過後,再由相關部門核定。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需要查閱具體的法規和相關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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