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前,退休人員得申請質借;質借條件與限制,規定如下: 一、辦理質借之金融機構,限於原開立優惠存款帳戶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且不得作為其他授信之擔保或為其他質權設定。 二、質借成數不得超過原優惠存款金額之九成。 三、質借利率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 四、質借期限以不超過原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為限。但退休人員得於期滿日起二年內,辦理優惠存款之續存及質借之續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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