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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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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前,退休人員得申請質借;質借條件與限制,規定如下: 一、辦理質借之金融機構,限於原開立優惠存款帳戶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且不得作為其他授信之擔保或為其他質權設定。 二、質借成數不得超過原優惠存款金額之九成。 三、質借利率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 四、質借期限以不超過原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為限。但退休人員得於期滿日起二年內,辦理優惠存款之續存及質借之續借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第9條,退休人員在優惠存款契約期滿之前可以申請質借。根據該條的規定,質借有以下的條件和限制: 一、辦理質借的金融機構必須是原開立優惠存款帳戶的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且不能作為其他授信的擔保或為其他質權設定。 二、質借的金額不能超過原優惠存款金額的九成。 三、質借的利率按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 四、質借的期限不能超過原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但是,退休人員可以在期滿日之後的兩年內辦理優惠存款的續存和質借的續借手續。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退休教師在退休後的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前需要借款,他可以向原開立優惠存款的金融機構申請質借。質借的金額不可以超過他原本優惠存款金額的九成,並且利率會按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質借期限則不能超過原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如果需要續借的話,他可以在期滿日之後的兩年內辦理續存和質借的手續。

  • 擔保名詞
  • 質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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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第 9 條規定:「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前,退休人員得申請質借;質借條件與限制,規定如下: 一、辦理質借之金融機構,限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