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如果退休、資遣教職員在分期請領期間去世,儲金管理會應該結清他們的個人分期請領帳戶,並將剩餘金額發給他們的遺族。 2. 關於前項所提到的遺族的範圍、順序和領取比率,應按照民法的規定辦理。 範例:如果一位退休教職員在分期請領退休金的期間去世,他的遺族可以向儲金管理會申請領取他的剩餘退休金金額。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遺族的範圍、順序和領取比率將由法律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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