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者,其每月所領薪酬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不適用前條第一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8條的規定,教職員退休後若再任聘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或者受聘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且每月所領薪酬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則不適用前條第一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 - 根據教育部98年6月29日臺教字第0981062912號函,教職員退休後再受聘執行救災或救難職務,在救災或救難期間每月所領薪酬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情形下,仍可繼續領取退休金。 - 根據教育部98年12月29日臺教字第0981272588號函,教職員退休後再受聘擔任山地或離島地區公立醫療機構的基層醫療照護職務,且每月所領薪酬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情形下,仍可繼續領取退休金。
教職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者,其每月所領薪酬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不適用前條第一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立法理由一、明定教職員退休後再任特定職務者,其每月所領再任職薪酬總額,得不受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制。 二、為因應國家發生緊急或危難事件,爰於第一款明定「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為不受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制之情形,以免阻礙救災及救難工作之推展。上述所稱「緊急或危難事件」如八仙塵爆事件、臺南大地震等重大意外或天災等。 三、審酌醫療救幼之工作,關係人民生命安全甚鉅,且目前各醫療院所醫療人力不足已相當嚴重,特別是我國因地理環境特殊,多為山與離島,致使早期醫療資源大多集中在都會地區,造成許多偏遠地區民眾就醫甚為不便 ,是為具體落實保障偏遠地區之醫療弱勢族群,爰於第二款明定「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幼職務」為不受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制之情形。所稱「山地、 離島及其他偏遠地區 」以已納入衛生主管機關推行之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升相關計畫之地區為準。
一、明定教職員退休後再任特定職務者,其每月所領再任職薪酬總額,得不受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制。 二、為因應國家發生緊急或危難事件,爰於第一款明定「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為不受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制之情形,以免阻礙救災及救難工作之推展。上述所稱「緊急或危難事件」如八仙塵爆事件、臺南大地震等重大意外或天災等。 三、審酌醫療救幼之工作,關係人民生命安全甚鉅,且目前各醫療院所醫療人力不足已相當嚴重,特別是我國因地理環境特殊,多為山與離島,致使早期醫療資源大多集中在都會地區,造成許多偏遠地區民眾就醫甚為不便 ,是為具體落實保障偏遠地區之醫療弱勢族群,爰於第二款明定「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幼職務」為不受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制之情形。所稱「山地、 離島及其他偏遠地區 」以已納入衛生主管機關推行之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升相關計畫之地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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