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6條的內容如下: 1. 根據該條款,辦理社區用地配售時,每一配售單元的土地面積原則上應為九十九平方公尺。然而,管理局有權酌情調整土地面積,這取決於該土地的臨街寬度和基地深度。 2. 如果經劃定的社區用地在劃分配售單元後,其中有不足最小配售單元的土地,則應將該土地與毗鄰的配售單元一併配售。 例如,如果在科學園區的某個社區用地劃分出的配售單元中,某塊土地的面積只有80平方公尺,小於最小配售單元的九十九平方公尺,管理局就會將這塊土地與旁邊的配售單元一起進行配售。這樣可以確保每個配售單元都達到最小配售面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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