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人經強制拍賣取得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所有權者,應依科學園區相關法令規定使用,並與管理局簽訂土地租約。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當拍定人通過強制拍賣取得科學園區內的私有廠房及相關建築物的所有權時,應按照科學園區相關法令的規定使用,並與管理局簽訂土地租約。當拍定人成為私有廠房及相關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後,必須遵守科學園區相關法令的規定,例如在使用過程中需要經過管理局的監督和管理。 同時,管理局也可以要求拍定人和管理局簽訂土地租約,以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這樣可以確保科學園區的正常運作和有效利用。 這項法條的設立旨在保護科學園區的發展和管理,並確保廠房及建築物的使用和運營符合相關法令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