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太空發展法第5條,主管機關負責以下事項: 1.制定國家太空發展的基本政策。 2.規劃、制定和宣導國家太空計畫。 3.設置國家的發射場域。 4.登記發射載具和太空載具。 5.發放發射載具的發射許可。 6.制定國際交流合作計畫。 7.研究國際太空法制。 8.其他與太空發展相關的統籌協調事項。 而根據法條第2款的規定,第4款至第7款的事項可以由主管機關委託法人、團體或機構來辦理。 作為一個與太空發展法相關的範例,根據行政院太空發展委員會的官方網站,該機構被授權負責太空發展相關的任務,例如規劃國家太空計劃、制定太空產業發展策略、推動國際合作計畫等。
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太空發展基本政策之擬定。 二、國家太空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宣導。 三、國家發射場域之設置。 四、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 五、發射載具之發射許可。 六、國際交流合作計畫之訂定。 七、國際太空法制之研究。 八、其他有關太空發展之統籌協調事項。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事項,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或機構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二、為執行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核發發射許可及訂定太空活動之國際合作交流計畫,並考量此類事項之專業性及技術性,爰於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事項,以符實際需要。
一、第一項定明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二、為執行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核發發射許可及訂定太空活動之國際合作交流計畫,並考量此類事項之專業性及技術性,爰於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事項,以符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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