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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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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美感培養、藝文體驗、藝術計畫、環境美學、策展、民眾參與、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方案。 二、審議機關:指辦理公共藝術審議會務之中央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審議會:指審議機關為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免辦理公共藝術申請及相關事項所組成之任務編組。 四、鑑價會議:指藉由專業者之專業判斷及其對公共藝術領域熟稔,協助興辦機關(構)以最價值取得公共藝術之會議。 五、常設型公共藝術:指臨時性,常態性設置之公共藝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本辦法所稱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策展、民眾參與、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之方案。 該條解釋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的範疇,包括了藝術創作、策展、民眾參與、教育推廣、管理維護等多個方面,旨在透過計畫來推動公共藝術的發展和維護。 參考資料: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 條。 範例:根據該辦法,一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可以是一個由藝術家創作的雕塑,也可以是一個由策展人組織的藝術展覽,還可以是一個開放給民眾參與的藝術活動。這些計畫都需要考慮藝術品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2. 本辦法所稱審議機關,指辦理公共藝術審議會業務之中央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 該條解釋了審議機關的定義,指的是負責辦理公共藝術審議會業務的中央部會、直轄市和縣(市)政府。 參考資料: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 條。 範例:根據該辦法,審議機關可以是文化部、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或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等機關,這些機關負責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的相關事項。 3. 本辦法所稱審議會,指審議機關為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及相關事項所組成之公共藝術審議會。 該條解釋了審議會的定義,指的是由審議機關組成的公共藝術審議會,負責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及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 條。 範例:根據該辦法,審議會可以由文化部的藝術相關部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或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等機構的專業人員組成,他們負責審議和評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4. 本辦法所稱鑑價會議,指藉由專業者之專業判斷及其對公共藝術領域熟稔,協助興辦機關(構),以最適價格取得公共藝術之會議。 該條解釋了鑑價會議的定義,指的是由專業人士組成的會議,藉由他們在公共藝術領域的專業判斷和熟悉程度,協助興辦機關(構)以最適價格取得公共藝術。 參考資料: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 條。 範例:根據該辦法,一個鑑價會議可能由藝術評論家、藝術顧問或藝術品專家等專業人士組成,他們可以提供專業意見,幫助興辦機關(構)以最適價格選擇和購買公共藝術品。 5. 本辦法所稱常設型公共藝術,指非臨時性,係常態性設置之公共藝術。 該條解釋了常設型公共藝術的定義,指的是非臨時性的、常態性設置的公共藝術。 參考資料: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 條。 範例:根據該辦法,常設型公共藝術可以是一個永久性的雕塑、壁畫或公共藝術設施等,這些藝術品是長期存在於公共空間中,為市民提供藝術體驗和文化交流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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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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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美感培養、藝文體驗、藝術計畫、環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