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考量社會需求,培育社會藝術教育人員及傳統藝術教育人才。
根據藝術教育法第 21 條,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有責任考慮社會需求,培育社會藝術教育人員及傳統藝術教育人才。這條法條強調了教育機構在社會藝術教育領域的責任和使命,應根據社會需求,培育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社會藝術教育人員及傳統藝術教育人才。這些教育人才將在社會藝術教育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推動和加強相關教育的發展。該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社會藝術教育的持續發展並滿足社會需求。根據這一法條,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該提供相應的支持和資源,以培養優秀的社會藝術教育人員和傳統藝術教育人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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