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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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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考量社會需求,培育社會藝術教育人員及傳統藝術教育人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藝術教育法第 21 條,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有責任考慮社會需求,培育社會藝術教育人員及傳統藝術教育人才。這條法條強調了教育機構在社會藝術教育領域的責任和使命,應根據社會需求,培育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社會藝術教育人員及傳統藝術教育人才。這些教育人才將在社會藝術教育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推動和加強相關教育的發展。該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社會藝術教育的持續發展並滿足社會需求。根據這一法條,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該提供相應的支持和資源,以培養優秀的社會藝術教育人員和傳統藝術教育人才。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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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藝術教育法第 21 條規定:「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考量社會需求,培育社會藝術教育人員及傳統藝術教育人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藝術教育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