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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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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19條規定該通則自公布日施行。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的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日或發布日施行。因此,這表示該通則在公布日起生效。具體情況可能涉及通則的修訂或更新,根據法律的一般原則,修訂的立法行為應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或第20條第2項特定施行日期,而不是使用之前通則的施行日期。然而,如果修訂的法律未明確規定施行日期,則該法律應按照一般原則自公布日起至第三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第14條 例如,如果通則在2022年1月1日公布,根據通則第19條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的規定,通則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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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 19 條規定:「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