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19條規定該通則自公布日施行。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的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日或發布日施行。因此,這表示該通則在公布日起生效。具體情況可能涉及通則的修訂或更新,根據法律的一般原則,修訂的立法行為應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或第20條第2項特定施行日期,而不是使用之前通則的施行日期。然而,如果修訂的法律未明確規定施行日期,則該法律應按照一般原則自公布日起至第三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第14條 例如,如果通則在2022年1月1日公布,根據通則第19條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的規定,通則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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