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根據《法醫師懲戒辦法》第23條,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及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和委員皆為無給職。不過,可以根據規定支付審查費、出席費以及交通費。 依照最新的資料,根據台灣法醫師懲戒辦法第23條的規定,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和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和委員都是無給職的。然而,他們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獲得審查費、出席費和交通費等費用。這些費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額可能根據當地相關機關的政策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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