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並作成審查意見,提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根據法醫師懲戒辦法第8條規定,當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時,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兩名委員先行審查,並作成審查意見,這些意見將提交給法醫師懲戒委員會進行審議。 此外,在這個條款中,沒有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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