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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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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之委員,法官三人由臺灣高等法院指定,檢察官三人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指定,律師七人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由臺灣高等法院就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各自推舉三人之名單中遴聘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2. 2.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之委員,法官三人由最高法院指定,檢察官三人由最高檢察署指定,律師七人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由最高法院就最高檢察署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各自推舉三人之名單中遴聘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3. 3.前二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4. 4.第一項、第二項委員長及委員名冊,應函報司法院,並送法務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2條,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的委員由指定的機構(法院、檢察署和全國律師聯合會)選舉產生。其中,法官委員由臺灣高等法院指定,檢察官委員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指定,律師委員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委員則由臺灣高等法院根據臺灣高等檢察署和全國律師聯合會各自推薦的人選名單中遴聘。委員長則由委員之間相互選舉產生。 同理,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的委員選舉方式與律師懲戒委員會相同,區別在於指定委員(法官和檢察官)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署指定。 這些委員的任期都是一年,且不領取報酬。委員長和委員名冊需要報告給司法院並送交法務部。 值得一提的是,到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為止,已經擔任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的人,任期將持續到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律師名詞
  • 懲戒名詞
  • 再審議名詞
  • 覆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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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 2 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之委員,法官三人由臺灣高等法院指定,檢察官三人由臺灣高等檢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