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2條,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的委員由指定的機構(法院、檢察署和全國律師聯合會)選舉產生。其中,法官委員由臺灣高等法院指定,檢察官委員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指定,律師委員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委員則由臺灣高等法院根據臺灣高等檢察署和全國律師聯合會各自推薦的人選名單中遴聘。委員長則由委員之間相互選舉產生。 同理,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的委員選舉方式與律師懲戒委員會相同,區別在於指定委員(法官和檢察官)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署指定。 這些委員的任期都是一年,且不領取報酬。委員長和委員名冊需要報告給司法院並送交法務部。 值得一提的是,到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為止,已經擔任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的人,任期將持續到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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