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貿易糾紛之當事人未依本條例訂立仲裁契約者,得向商務仲裁協會聲請調解。
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第3條規定,當涉外貿易糾紛的當事人未按照本條例訂立仲裁契約時,可以向商務仲裁協會申請調解。根據該條規定,如果雙方沒有訂立仲裁契約,當事人仍可以請求商務仲裁協會進行調解程序。 作為舉例,可以參考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第3條,如果涉外貿易糾紛的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契約,但想要尋求調解,可以向商務仲裁協會提出申請,商務仲裁協會可能會開展調解程序來解決糾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