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仲裁協會於收受調解聲請書後應即檢附繕本,通知他造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調解同意書。 他造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調解同意書者,視為拒絕調解。 他造同意調解後,商務仲裁協會應即通知當事人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 第一項及前項期間之計算,準用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表,扣除其在途期間。
根據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第5條,商務仲裁協會在收到調解聲請書後應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在收到通知書後的七天內提出調解同意書。如果對方當事人在這段期限內未提出調解同意書,則視為拒絕調解。如果對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商務仲裁協會應立即通知當事人在收到通知書後的七天內選定仲裁人來進行調解。而這些期限的計算,則以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表為準,扣除其在途期間。 參考資料: 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 http://www.moj.gov.tw/lp.asp?ctNode=2184&CtUnit=97&BaseDSD=7&mp=1 以及相關的法律及規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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