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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商務仲裁協會於收受調解聲請書後應即檢附繕本,通知他造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調解同意書。 他造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調解同意書者,視為拒絕調解。 他造同意調解後,商務仲裁協會應即通知當事人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 第一項及前項期間之計算,準用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表,扣除其在途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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