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團法人法第61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應該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並且需要報告給主管機關進行核定。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能夠正常運作並且有健全的發展。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財團法人法第14條第1項,政府可以捐助財團法人來推動公共利益。因此,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需要建立相應的制度來確保這些資金的正確使用和管理。 2. 主管機關為了監督和確保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的正常運作和健全發展,可以制定規定關於其財產管理和運用方法、投資項目和程序、績效評估、預算編審和核轉、董事和監察人的兼職費用、董事長和其他從業人員的薪資和獎金,還有董事和監察人職務的執行等相關事項。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的運作符合法律要求,以及確保資金的運用和管理符合效率和透明度的原則。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財團法人法第32條,受設立許可的財團法人的業務應受主管機關的監督,主管機關有權檢查其財產狀況和是否違反許可條件和其他法律規定。因此,主管機關根據第61條的規定,可以制定關於財產管理和運用、預算編審和核轉等相關事項的監督規定。 3. 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的董事和監察人的遴聘(派)和解任事項,應根據法律、法規命令或捐助章程的規定,報告給主管院進行遴聘(派)和解任。主管院可以制定關於遴聘(派)和解任的資格、條件、限制和作業等相關事項的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財團法人法第34條,主管機關可以撤銷財團法人的許可,根據民法第64條,財團法人的董事違反捐助章程時,主管機關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因此,主管院根據第61條的規定,可以制定關於董事和監察人的遴聘(派)和解任等相關事項的規定。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 為監督並確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得就其財產管理與運用方法、投資之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預決算之編審、核轉、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董事、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監督之規定。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依法律、法規命令或捐助章程規定應報主管院遴聘(派)、解任者,其遴聘(派)、解任之資格、條件、限制、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主管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均應建立人事、會計等制度,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以強化管理。 二、為符合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加強監督之立法意旨,並鑒於各類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公共任務不同,主管機關容有訂定個別監督規定之需要,爰於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得就其財產管理與運用方法、投資之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預決算之編審、核轉、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等事項訂定監督之規定,以資周延。此所稱「監督之規定」,可包括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地方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視需要訂定。又主管機關依本項授權訂定監督規定時,得融入現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之規範內容。故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依主管機關之監督規定,訂定「薪資支給基準」後,再依第五十三條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併予敘明。 三、第三項明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應報主管院遴聘(派)、解任者,其遴聘(派)、解任之資格、條件、限制、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授權由主管院定之。本項之適用範圍僅限於依規定須報主管院聘(派)之董事、監察人,而不包含報各主管機關遴聘(派)者,併予敘明。
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均應建立人事、會計等制度,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以強化管理。 二、為符合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加強監督之立法意旨,並鑒於各類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公共任務不同,主管機關容有訂定個別監督規定之需要,爰於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得就其財產管理與運用方法、投資之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預決算之編審、核轉、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等事項訂定監督之規定,以資周延。此所稱「監督之規定」,可包括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地方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視需要訂定。又主管機關依本項授權訂定監督規定時,得融入現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之規範內容。故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依主管機關之監督規定,訂定「薪資支給基準」後,再依第五十三條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併予敘明。 三、第三項明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應報主管院遴聘(派)、解任者,其遴聘(派)、解任之資格、條件、限制、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授權由主管院定之。本項之適用範圍僅限於依規定須報主管院聘(派)之董事、監察人,而不包含報各主管機關遴聘(派)者,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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