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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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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舉第六條所列之毒品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特別獎金: 一、查獲各級毒品製造工廠,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如屬毒品混入或偽冒飲料、食品或互相摻和而為毒品者,以查獲其中最高級別之毒品為發給獎金之基準;但僅查獲原料或器具者,發給二分之一: (一)第一級毒品: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第二級毒品: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第三級毒品: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第四級毒品: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查獲毒品製造場所,以查獲其中最高級別之毒品為準,依前款規定之百分五十發給獎金。 三、查獲各級毒品上游集團或大盤商,並緝獲主要犯罪嫌疑人,視其情節,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第一級毒品: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二)第二級毒品: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三)第三級毒品: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四)第四級毒品: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四、查獲毒品犯罪嫌疑人販毒所得財物者,以經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並已扣得之金額或財物價額之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2. 2.協助境外緝毒機關,在境外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因而對防制毒品輸入我國或對促進國際緝毒合作著有貢獻且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審查確認者,依第六條規定,發給百分之六十之獎金。
  3. 3.前項協助境外緝毒機關,在境外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因繼續追緝國內共犯並因此在國內查獲主要犯罪嫌疑人,且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審查確認者,再依前項規定之給獎基準發給百分之三十之獎金。
  4. 4.第二項情形,如在國內查獲共同正犯、共犯或毒品來源者,準用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發給獎金。
  5. 5.檢舉轉讓、施用或持有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案件,在同一處所一次緝獲達一定人數以上者,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三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新臺幣十萬元。 三、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一百人以上,新臺幣三十萬元。
  6. 6.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毒品製造工廠,指具有一定設備,可直接、間接由天然物質中萃取製成毒品,或將原料、化學品增加、混合、轉變或合成為毒品之場所。
  7. 7.查獲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前項毒品製造工廠發給特別獎金: 一、具有一定設備,將毒品混入或偽冒飲料、食品或互相摻和而為毒品成品,且查獲二萬包(瓶)以上之場所。 二、具有一定設備,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且查獲大麻一百株以上之場所。
  8. 8.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毒品製造場所,指具有一定設備,將毒品混入或偽冒飲料、食品或互相摻和等加工改製之場所,且查獲毒品成品一萬包(瓶)以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8條,該條規定了毒品犯罪的檢舉獎金以及協助境外緝毒機關的獎金發給情形。以下針對該法條的各項款進行解釋: 1. 檢舉毒品案件的獎金發放: - 第一款規定了查獲各級毒品製造工廠的獎金,根據查獲毒品的級別分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和第四級毒品,分別對應不同的獎金金額。 - 第二款規定了查獲毒品製造場所的獎金,根據查獲的最高級別毒品對獎金金額進行百分之五十的發放。 - 第三款規定了查獲上游集團或大盤商以及緝獲主要犯罪嫌疑人的獎金金額,也是依據毒品級別不同而訂定。 - 第四款規定了查獲毒品犯罪嫌疑人販毒所得財物的獎金發放原則,根據經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並已扣得之金額或財物價額計算。 2. 協助境外緝毒機關的獎金發放: - 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在境外協助緝毒機關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的毒品,且對防制毒品輸入台灣或促進國際緝毒合作有貢獻,經台灣高等檢察署審查確認的話,可以根據第六條的規定發給百分之六十的獎金。 3. 境外緝毒機關的協助與國內獲得犯罪嫌疑人的獎金發放: - 如果在境外緝毒機關的協助下,在國內查獲主要犯罪嫌疑人,可以繼續按照前項規定的百分之三十的發放標準發給獎金。 - 如果在國內查獲共同正犯、共犯或毒品來源者,則適用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發給獎金。 4. 多人緝獲的毒品案件的獎金發放: - 如果在同一處所一次查獲達一定人數以上的毒品案件,可以根據人數的不同發給不同金額的獎金。 5. 關於毒品製造工廠和場所的定義: - 根據第六項的說明,毒品製造工廠指的是具有一定設備,可以從天然物質中直接或間接製成毒品,或將原料、化學品進行加工改製而成毒品的場所。 - 具體獎金發放的金額還需要考慮查獲的包或瓶的數量。 綜上所述,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8條規定了檢舉毒品案件和協助境外緝毒機關的獎金發放情形,並對毒品製造工廠和場所進行定義和獎金金額的規定。根據參考資料,可以確認這些規定的具體適用情況。

  • 第六條條文
  • 第一級毒品名詞
  • 第二級毒品名詞
  • 第三級毒品名詞
  • 第四級毒品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宣告名詞
  • 沒收名詞
  • 意圖名詞
  • 持有名詞
  • 共同正犯名詞
  • 第六條第三項條文
  •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6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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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8 條規定:「檢舉第六條所列之毒品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特別獎金: 一、查獲各級毒品製造工廠,依下列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