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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懲對象,區分為檢舉毒品、查緝毒品、辦理防毒、辦理拒毒及辦理戒毒人員五種。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毒品,其數量依行政院指定之檢驗機關(構)出具檢驗文件所載之純質淨重計算之,屬植物者,依其株數計算之。

第 4 條
  1. 檢舉或緝獲毒品案件,符合本辦法二種以上之獎勵規定者,分別給獎,其他有關法令另有獎勵之規定者,擇一獎勵。
  2. 提出檢舉毒品案件後,另由查緝機關擴大緝獲部分,不再獎勵檢舉毒品人員。
第 5 條

本辦法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規定,由所屬機關依相關法令審酌事實發生之原因、經過、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表現、所生之影響及行為人之品行等情狀,實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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