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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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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規定,由所屬機關依相關法令審酌事實發生之原因、經過、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表現、所生之影響及行為人之品行等情狀,實獎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5條,該條款規定獎懲措施(如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必須由相關機關根據相關法令來審酌處理。在核實獎懲時,機關需要考慮一系列因素,例如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行為的動機、目的、手段、表現、對社會產生的影響以及行為人的品行等情況。 這些因素的評估是根據相關法令而進行的,並且機關必須核實這些因素以確定獎懲的適用性。 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法的實務運作,最高法院在95年度台非字第59號判決中提到,根據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者只有在「初犯」及「五年後再犯」的情形下,才有特定的追訴條件限制。其中,初犯需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釋放後,五年內無再施用毒品行為,方可再適用初犯之規定,重行觀察、勒戒等程序。然而,若五年內再度發生施用毒品情況,即使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施用毒品的時間在初犯後的五年之後,此情況已與「五年後再犯」的情形有所不同,在這種情況下,再犯率很高,之前的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到實效,且沒有五年的戒斷期,因此已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應由檢察官直接進行起訴,以符合新法修正的本旨。 以上資訊可以作為解釋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5條的參考。

  • 申誡名詞
  • 法令名詞
  • 審酌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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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5 條規定:「本辦法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規定,由所屬機關依相關法令,審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