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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四 章 辦理拒毒人員之獎懲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辦理拒毒人員之獎懲
第 13 條

辦理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推動整體反毒教育宣導,並辦理研究規劃及評鑑工作,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建立全面性或系統性之反毒輔導組織,確實發揮輔導功能,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三)規劃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發揮預防輔導功能,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記功: (一)辦理反毒教育宣導事宜,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二)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三、嘉獎:辦理拒毒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

第 14 條
  1. 辦理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未遵照規定辦理反毒宣導,情節重大者。 (二)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怠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過: (一)未遵照規定辦理拒毒宣導或教育事宜者。 (二)未依規定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者。 三、申誡:辦理拒毒有關事宜,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2. 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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