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辦理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推動整體反毒教育宣導,並辦理研究規劃及評鑑工作,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建立全面性或系統性之反毒輔導組織,確實發揮輔導功能,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三)規劃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發揮預防輔導功能,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記功: (一)辦理反毒教育宣導事宜,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二)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三、嘉獎:辦理拒毒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