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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辦理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未遵照規定辦理反毒宣導,情節重大者。 (二)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怠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過: (一)未遵照規定辦理拒毒宣導或教育事宜者。 (二)未依規定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者。 三、申誡:辦理拒毒有關事宜,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2. 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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