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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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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辦理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未遵照規定辦理反毒宣導,情節重大者。 (二)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怠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過: (一)未遵照規定辦理拒毒宣導或教育事宜者。 (二)未依規定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者。 三、申誡:辦理拒毒有關事宜,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2. 2.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14條,此條款規定了對拒毒人員的獎懲措施。根據該條的規定,拒毒人員若出現以下情節,可以進行相應的處罰: 1. 記大過:未遵照規定進行反毒宣導,並且情節嚴重;或在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時,怠忽職守,導致不良後果; 2. 記過:未遵照規定進行拒毒宣導或教育事宜;或未按照規定辦理特定人員的尿液採驗工作; 3. 申誡:在辦理拒毒相關事務時,出現輕微的懈怠職務或處理不當的情況。 至於前述法條的參考資料,目前我沒有提供到與之完全相關的案例或文件。

  • 懲處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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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14 條規定:「辦理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未遵照規定辦理反毒宣導,情節重大者。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