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14條,此條款規定了對拒毒人員的獎懲措施。根據該條的規定,拒毒人員若出現以下情節,可以進行相應的處罰: 1. 記大過:未遵照規定進行反毒宣導,並且情節嚴重;或在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時,怠忽職守,導致不良後果; 2. 記過:未遵照規定進行拒毒宣導或教育事宜;或未按照規定辦理特定人員的尿液採驗工作; 3. 申誡:在辦理拒毒相關事務時,出現輕微的懈怠職務或處理不當的情況。 至於前述法條的參考資料,目前我沒有提供到與之完全相關的案例或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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