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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辦理防毒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辦理防毒業務,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事先消弭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處置得當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功: (一)辦理防毒業務,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事先消弭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得當者。 三、嘉獎:辦理防毒業務,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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