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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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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防毒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辦理防毒業務,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事先消弭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處置得當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功: (一)辦理防毒業務,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事先消弭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得當者。 三、嘉獎:辦理防毒業務,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14-1條共列出了三種獎勵方式,包括記大功、記功和嘉獎。具體內容如下: 1. 記大功: (一)辦理防毒業務,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事先消弭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處置得當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2. 記功: (一)辦理防毒業務,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事先消弭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得當者。 3. 嘉獎:辦理防毒業務,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 根據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14-1條的規定,防毒人員如果在辦理防毒業務中取得卓越成效,經主管機關評定後就可以獲得記大功的獎勵。同樣地,如果防毒人員能在事前有效地消弭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進行適當處置而未造成不良後果,也可以獲得記大功的獎勵。 另外,防毒人員在辦理防毒業務中如果表現優異並具有具體事蹟,或者能在事前有效地消弭意外事故或對事故進行適當處置,也可以獲得記功的獎勵。 最後,如果防毒人員在辦理防毒業務時工作辛勤且具有具體事蹟,就可以獲得嘉獎。 以上回答參考自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14-1條,該法規定了防毒人員的獎勵方式和條件。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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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14-1 條規定:「辦理防毒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辦理防毒業務,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