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14-2 條規定了對防毒人員的懲處和處分。根據該法第 14-2 條第一項,對於下列情況的防毒人員可以記大過處分:一是辦理防毒業務時怠忽職守且情節重大,二是處理防毒業務時疏於防範,導致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的處置失當且造成不良後果。同樣地,根據該法第 14-2 條第二項,對於下列情況的防毒人員可以記過處分:一是辦理防毒業務時疏忽職責,影響防毒成效,二是處理防毒業務時疏於防範,導致意外事故或對事故的處置失當。此外,對於輕微情節的防毒人員,可以給予申誡處分。 根據這些法條,監督不週的人員也需要依據相關規定受到查究。對於具體的案例範例,根據參考資料並沒有提供相關的信息,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