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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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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辦理防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辦理防毒業務,怠忽職守,情節重大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之處置失當,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過: (一)辦理防毒業務,疏忽職責,影響防毒成效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失當者。 三、申誡:辦理防毒業務,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2. 2.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14-2 條規定了對防毒人員的懲處和處分。根據該法第 14-2 條第一項,對於下列情況的防毒人員可以記大過處分:一是辦理防毒業務時怠忽職守且情節重大,二是處理防毒業務時疏於防範,導致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的處置失當且造成不良後果。同樣地,根據該法第 14-2 條第二項,對於下列情況的防毒人員可以記過處分:一是辦理防毒業務時疏忽職責,影響防毒成效,二是處理防毒業務時疏於防範,導致意外事故或對事故的處置失當。此外,對於輕微情節的防毒人員,可以給予申誡處分。 根據這些法條,監督不週的人員也需要依據相關規定受到查究。對於具體的案例範例,根據參考資料並沒有提供相關的信息,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 懲處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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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14-2 條規定:「辦理防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辦理防毒業務,怠忽職守,情節重大者。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1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