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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之一 辦理防毒人員之獎懲
>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1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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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防毒人員,依下列規定
懲處
之: 一、記大過: (一)辦理防毒業務,怠忽職守,情節重大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之處置失當,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過: (一)辦理防毒業務,疏忽職責,影響防毒成效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失當者。 三、
申誡
:辦理防毒業務,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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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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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檢舉毒品人員之獎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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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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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辦理拒毒人員之獎懲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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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之一 辦理防毒人員之獎懲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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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辦理戒毒人員之獎懲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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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獎懲程序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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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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