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辦理戒毒業務,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辦理戒毒業務,事先消弭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處置得當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功: (一)辦理戒毒業務,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二)辦理戒毒業務,事先消弭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得當者。 三、嘉獎:辦理戒毒業務,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
根據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15條,辦理戒毒人員可以獲得以下的獎勵機會: 一、記大功: (一)依照主管機關評定而辦理戒毒業務,並且成效卓著。 範例:例如,該戒毒人員成功地領導一個大型的戒毒項目,使其取得顯著的成果,被主管機關評定為記大功。 (二)在辦理戒毒業務期間,事先消除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適當處理重大事故,並且未造成不良後果。 範例:例如,該戒毒人員在執行戒毒業務時,提前發現並消除了一個即將發生的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適當地應對了一個重大事故,使其未造成不良後果,被主管機關評定為記大功。 二、記功: (一)在辦理戒毒業務期間,表現出優秀的工作表現,具有具體的事蹟。 範例:例如,該戒毒人員在執行戒毒業務時,展現出卓越的工作表現,有具體的成就或事蹟,被主管機關評定為記功。 (二)在辦理戒毒業務期間,事先消除意外事故,或者適當處理事故。 範例:例如,該戒毒人員在執行戒毒業務時,事先發現並消除了一個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或者適當地應對了一個事故,被主管機關評定為記功。 三、嘉獎:在辦理戒毒業務期間表現出辛勤工作,並且有具體的事蹟。 範例:例如,該戒毒人員在戒毒業務中表現出持續辛勤的工作態度,並且取得了具體的成就或事蹟,被主管機關評定為嘉獎。 以上是根據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15條進行的釋義,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自2021年1月4日最新修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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