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辦理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辦理戒毒業務,怠忽職守,情節重大者。 (二)辦理戒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之處置失當,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過: (一)辦理戒毒業務,疏忽職責,影響戒毒成效者。 (二)辦理戒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失當者。 三、申誡:辦理戒毒業務,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 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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