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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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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辦理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辦理戒毒業務,怠忽職守,情節重大者。 (二)辦理戒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之處置失當,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過: (一)辦理戒毒業務,疏忽職責,影響戒毒成效者。 (二)辦理戒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失當者。 三、申誡:辦理戒毒業務,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2. 2.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16條之規定,針對辦理戒毒人員的懲處如下: 1. 辦理戒毒人員可以被處以記大過、記過或申誡的處分。 (一) 記大過: - 辦理戒毒業務時怠忽職守且情節重大的情況。 - 辦理戒毒業務時疏於防範,導致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的處理不當,並造成不良後果的情況。 (二) 記過: - 辦理戒毒業務時疏忽職責,對戒毒成效造成影響的情況。 - 辦理戒毒業務時疏於防範,導致發生意外事故或對事故的處理不當的情況。 (三) 申誡: - 辦理戒毒業務時懈怠職務或處置不當,但情節輕微的情況。 2. 针对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的責任。 這些解釋是根據《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16條的內容提供的。該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所提供的文章內容中的相關法律條文。

  • 懲處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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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辦理戒毒業務,怠忽職守,情節重大者。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